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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(試行)

發(fā)表時間:2023-07-28 15:37來源:廣東省應急管理廳

國家消防救援局關于印發(fā)《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(試行)》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消防救援總隊,各森林消防總隊:

  為了加強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,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(fā)生,國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《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(試行)》,已經2023年7月10日國家消防救援局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?,F印發(fā)給你們,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

國家消防救援局
2023年7月14日

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(試行)


第一章 總 則

 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租賃廠房、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,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《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(guī)則》《機關、團體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,制定本辦法。

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租賃廠房、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。

  生產、儲存火藥、炸藥、火工品、煙花爆竹的廠房、倉庫,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  第三條   租賃廠房、倉庫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,不得違規(guī)改變廠房、倉庫的使用性質和使用功能。

  第四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的出租人、承租人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應當按照消防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本辦法,履行消防安全職責,加強消防安全管理。

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

  第五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的出租人、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,對廠房、倉庫的消防安全負責。出租人、承租人是單位的,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租賃廠房、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人。

  第六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,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,確定各級、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。

  第七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的出租人、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;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,出租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負責統(tǒng)一管理,承租人對承租廠房、倉庫的消防安全負責。

  同一廠房、倉庫有兩個及以上出租人、承租人使用的,應當委托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,或者明確一個出租人、承租人負責統(tǒng)一管理,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出租人、承租人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各方消防安全責任。

  第八條 承租人將租賃廠房、倉庫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次承租人的,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以書面形式明確出租人、承租人、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。

  第九條 出租人、承租人應當保障租賃廠房、倉庫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,并對消防安全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。

  第十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的出租人、承租人可以委托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(yè)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,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。

  第十一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的出租人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:

 ?。ㄒ唬┨峁┓舷腊踩蟮膹S房、倉庫;

 ?。ǘ┦孪雀嬷凶馊恕⑽飿I(yè)服務企業(yè)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;

 ?。ㄈ┒ㄆ诹私庾赓U廠房、倉庫的消防安全情況,及時制止承租人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;

 ?。ㄋ模┒酱俪凶馊?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加強消防安全管理,及時整改火災隱患;

 ?。ㄎ澹┘皶r向承租人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傳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工作要求。

  出租人應當負責租賃廠房、倉庫消防設施的維修,但是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
  第十二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的承租人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:

 ?。ㄒ唬┞鋵嵪腊踩熑沃?,制定消防安全制度、消防安全操作規(guī)程;

 ?。ǘ┍U鲜枭⑼ǖ?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暢通,保證防火防煙分區(qū)、防火間距不被破壞、占用;

 ?。ㄈ┒ㄆ陂_展防火巡查、檢查,及時消除火災隱患;

 ?。ㄋ模╅_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;

 ?。ㄎ澹┲贫缁鸷蛻笔枭㈩A案,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;

 ?。ο涝O施、器材進行維護保養(yǎng)。

  第十三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的出租人、承租人委托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,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應當與出租人、承租人書面明確共用消防設施、器材維護保養(yǎng)責任,并按照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。

  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發(fā)現違反消防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行為,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、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。

  第十四條 出租人、承租人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發(fā)現合同方有違反消防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行為且拒不改正的,可以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或者合同約定解除合同。

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

  第十五條 出租前,出租人應當了解承租人生產、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。

  承租人生產、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當與租賃廠房、倉庫的建筑消防安全設防水平相符。

  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如實提供其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、主要工藝環(huán)節(jié)和儲存物品的名稱、火災危險性類別、數量等信息。

  第十七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內設置辦公室、休息室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。嚴禁在租賃廠房、倉庫內設置員工宿舍。

  第十八條 承租人需要改變廠房、倉庫使用性質和使用功能的,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;依法需要審批的,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。

  第十九條 甲、乙類廠房和儲存甲、乙、丙類物品的倉庫出租的,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廠房和倉庫布局、廠房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、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及核定的最大儲存量。確需改變的,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;依法需要審批的,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。

  第二十條 出租人發(fā)現承租人擅自改變生產、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導致租賃廠房、倉庫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,應當予以制止;制止無效的,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。

  第二十一條 租賃廠房內中間倉庫和租賃倉庫內甲乙類物品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(fā)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,必須分間、分庫儲存,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、性質和滅火方法。

  第二十二條 同一廠房、倉庫有兩個及以上出租人、承租人使用的,其整體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、防火分隔、安全疏散、裝修裝飾和消防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。

  租賃廠房、倉庫存在分揀、加工、包裝等作業(yè)的,應當采用符合規(guī)定的防火分隔措施,不得減少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的數量和寬度。

  嚴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賃廠房、倉庫。

  第二十三條 同一廠房、倉庫有兩個及以上出租人、承租人使用的,各方應當建立消防協作機制,共同制定防火安全公約,開展聯合防火巡查檢查、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演練,定期召開會議,推動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。

  第二十四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的消防設施、器材,應當由專人管理,負責檢查、維修、保養(yǎng)和更換,保證完好有效,不得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。消防設施因改造或者檢修需要停用時,出租人、承租人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應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并在建筑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。

 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租賃廠房、倉庫,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查驗自動消防系統(tǒng)的操作人員是否依法持證上崗。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當由出租人、承租人共同協商指定專人負責。

  第二十五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應當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,對使用明火實施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,不得在具有火災、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。

  租賃廠房、倉庫不得違法生產、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。

  設置在租賃廠房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(yè)生產加工車間,在生產加工期間禁止進行動火作業(yè)。

  租賃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;倉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,嚴禁燃放煙花爆竹。

  第二十六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因生產工藝、裝修改造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、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(yè)的,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動火審批手續(xù)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,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,在確認無火災、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。動火審批手續(xù)應當注明動火地點、時間、動火作業(yè)人、現場監(jiān)護人、批準人和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項。

  進行電焊、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(yè)的,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查驗電焊、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(yè)的人員是否依法持證上崗。

  第二十七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應當建立用電安全管理制度。電器產品的安裝、使用及其線路的敷設、維護保養(yǎng)、檢測,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(guī)定。

  嚴禁在租賃廠房、倉庫內為電動自行車、電驅動車輛充電。

  第二十八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使用燃油燃氣設備的,應當建立用油用氣安全管理制度,制定用油用氣事故應急處置預案,在明顯位置設置用油用氣安全標識;燃油燃氣管道敷設、燃油燃氣設備安裝、防火防爆設施設置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(guī)定。

 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對租賃廠房、倉庫進行施工作業(yè)前,應當向出租人了解可能引發(fā)火災事故的周邊設施、隱蔽工程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情況。出租人應當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,如實說明相關情況。

  第三十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內的冷庫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設計、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,保溫材料燃燒性能、防火分隔、安全疏散、消防設施設置、制冷機房的安全防護、電氣線路敷設等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。

  嚴禁冷庫使用易燃、可燃保溫隔熱材料,嚴禁私搭亂接電氣線路。

  第三十一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應當按照規(guī)定或者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、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,配備消防裝備、器材,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,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,加強聯勤聯動。   

  發(fā)生火災后,各方應當立即報警、組織初起火災撲救、引導人員疏散,并做好應急處置工作。

第四章 火災隱患整改

 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對在防火巡查、檢查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消防監(jiān)督檢查中發(fā)現的火災隱患,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隱患;不能及時整改的,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;屬于出租人管理責任范圍的火災隱患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整改。

  出租人發(fā)現火災隱患,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進行整改,并對整改情況跟蹤落實。

  第三十三條 租賃廠房、倉庫的火災隱患整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:

 ?。ㄒ唬┌l(fā)現火災隱患立即改正,不能立即改正的,及時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;

 ?。ǘ┫腊踩熑稳嘶蛘呦腊踩芾砣私M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,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,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;

  (三)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、責任人、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;   

 ?。ㄋ模┰诨馂碾[患整改期間,采取相應防范措施,保障消防安全;

 ?。ㄎ澹┰诨馂碾[患未消除前,不能確保消防安全,隨時可能引發(fā)火災的,將危險部位自行停止使用;

  (六)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,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改正。

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,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,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第五章 附 則

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?。ㄒ唬┳赓U廠房、倉庫是指租賃用于從事生產、儲存物品的工業(yè)建筑;

 ?。ǘ┏鲎馊?,是指租賃廠房、倉庫的所有權人,包括單位和個人;

 ?。ㄈ┏凶馊?,是指租賃廠房、倉庫的使用權人,包括單位和個人。

  第三十六條 租賃露天生產場所、堆棧、貨場的消防安全管理,可以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
  第三十七條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,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。

 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